股權信托的內涵以及其應用
來源: 時間:2006-07-31
股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可以成為信托財產。股權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托人,或委托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該資金投資于公司股權。股權信托有著廣泛的運用空間。利用股權信托靈活而富于創(chuàng)造力的股權管理功能,可以為企業(yè)建立有效的股權激勵機制,提供良好的運作平臺,而股權信托的投融資功能和特有的屏蔽效應,則有助于企業(yè)開展特定目的的股權投資、股權收購或股權融資行為。
基本的股權信托關系主要有兩種,一是股權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托人管理和處分;另一種是股權投資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信托給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資金投資公司股權并進行管理和處分。
在股權投資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資金等所投資的公司股權,其所有權自然地登記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財產則由初始的資金形態(tài)(逐漸)轉換成了股權形態(tài)。在實際業(yè)務操作中,股權信托在兩種基本形式的基礎上又衍生出新的應用方式,如股權收益權信托、股權融資信托,等等。股權信托主要有投資、融資和管理等職能,股權信托的應用也就是其職能的具體化。
相對于其他運作方式的信托計劃,股權投資信托可能會實現(xiàn)較高收益,但同時要求信托公司本身具有較高的投資管理水平,能夠有效控制風險。股權投資信托是信托公司較之其他金融機構的優(yōu)勢所在,也是信托公司發(fā)展的重要方向。
股權投資信托有著廣泛的運用領域,特別是在支持科技企業(yè)、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方面。在2004年3月份“非銀行金融機構監(jiān)管部全體工作人員會議”上,銀監(jiān)會主席劉明康指出,“為支持中小企業(yè)、民營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特別是科技含量較高的中小企業(yè)、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信托可以解決很多銀行不能解決的問題”。
根據委托人(受益人)的風險收益偏好,信托公司可以設計不同風險收益組合的股權投資信托產品,為小額資金投資者投資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組合提供渠道。
股權融資信托可以區(qū)分為四種情況。一是委托人先將持有的公司股權委托信托機構設立股權信托,然后再將股權信托受益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轉讓,從而實現(xiàn)融資的職能。
第二種情況,為了避免股權過戶,委托人將股權收益權設立信托,然后再將股權收益權信托受益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轉讓,以股權質押實現(xiàn)風險控制。
第三種情況,信托公司設立股權投資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權投資對象的關聯(lián)方)到期回購股權來實現(xiàn)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權投資資金信托計劃。這種情況雖然形式上是股權投資信托,但本質上是實現(xiàn)融資的目標,因此也可以理解為是股權融資信托的一類。
第四,也是股權投資信托,信托期間屆滿時也是關聯(lián)方回購股權實現(xiàn)受益人收益。但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股權投資對象(企業(yè))的控制力,受益人設計成優(yōu)先和劣后兩種形式,股權投資對象的關聯(lián)方成為劣后受益人,從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對股權投資對象的控制力。股權融資信托的實質是股權資產信托(證券)化,是一種基于資產信用的融資方式。既可以滿足股權持有者的融資需求,也為投資者開辟了一種新的投資渠道。
在股權管理信托中,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往往是實現(xiàn)委托人對于股權的一種特殊管理目的,委托人通過信托合同,在表決權和處分權方面對受托人進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受托人的股權管理職能有:以股東身份行使認股權、配股權、收益分配權、表決權、監(jiān)督權等項權力;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權收益;根據受益人的意志轉讓其股權信托受益權等。
除此之外,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一些衍生的股權管理和服務職能,如幫助協(xié)調委托人之間或者委托人與其他股東之間的關系;代理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參與公司管理,等等。在股權管理信托關系中,股權信托的管理職能體現(xiàn)得最為充分。
股權管理信托的一個重要的運用就是股權激勵。持股信托已經成為信托公司功能信托業(yè)務的主要內容。通過信托公司持有股權,避免了委托人直接持股的障礙,并提升了目標企業(yè)的信用。另外,通過信托公司專業(yè)的股權管理,還可以使得目標公司改制上市的發(fā)起人主體資格符合要求;持股員工人數(shù)不受限制;員工持有股權的轉讓、流通及份額調整、為新員工預留股權等提供最有效的操作平臺等等。
在國有企業(yè)產權制度改革、股權結構的完善以及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等方面,股權管理信托也大有可為。所有者虛位和國企經營者的信托責任缺失是國資改革有待破解的兩個重要問題,而實施國有股權管理信托就是有效的方式。
實施國有股權管理信托的優(yōu)勢在于:國資部門只需按信托合同支付信托報酬,不必像代理制一樣承擔無限責任;國資部門可以以市場方式而非行政方式約束信托公司,從而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信托公司以市場方式經營和處置信托財產,進入企業(yè)董事會參與企業(yè)決策,能夠有效解決企業(yè)內因所有者虛位而造成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xintuo摘自新浪)